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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故意伤害及扰乱单位秩序案
来源: 贵南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9-08-07 09:40:34
编辑: 卢世刚

    青海新闻网讯    8月1日凌晨5时许,互助县高寨镇东村村民才某某(长期居住于贵南县过马营镇多拉村)到过马营派出所报警称,其被一名男子打伤,请求处警。当时报警人才某某醉酒严重,无法提供违法嫌疑人具体信息以及其被打的详细地点。民警告知其酒醒后再到派出所报警,而才某某不但不听劝说,还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撕扯,才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派出所办公秩序。民警依法对其采取约束措施直至酒醒。

    才某某酒醒后,民警及时对案情开展全面调查。经调查证实,才某某与增某某在增某某的出租房内酒后产生冲突,进而打架斗殴,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才某某对自己酒后打架及扰乱派出所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才某某的两种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之处罚,给予增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之处罚。

法律知识早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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