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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南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8-06-05 17:56:19
编辑: 卢世刚

青海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及全国、全省、全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县委安排部署,县卫计局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紧密联系卫计工作,秉承“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为加强医疗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借医行骗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治理整顿我县医疗市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计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律不得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咨询医疗活动。

二、各旅店、饭店、招待所、商店及居民住宅等场所,不得容留任何人员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市场、街路等公共场所严禁摆摊设点,从事医疗活动和出售药品。

三、各医疗机构,未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严禁游医、药贩张贴非法行医广告。

四、个体诊所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其他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核发《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也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五、个体诊所不得从事性病的诊断,治疗活动,其他医疗机构未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也不得从事性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六、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

七、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州、县医疗收费标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发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医闹”行为。如: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行医器具,没收药品和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信箱及联系电话:

电话:0974-8502317

邮箱:gnwsj2317@163.com

贵南县卫计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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