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的通报
青海新闻网讯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重视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特别是对发生在群众身边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有效遏制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蔓延。现将我县近期查处的一起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12年贵南县扶贫开发局在塔秀乡加斯村实施扶贫整村推进购羊育肥项目期间,时任加斯村村委会主任多旦,利用担任该村整村推进项目技术领导小组及推进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将贵南县扶贫开发局拨付的购羊育肥项目款740000元中的706298元用于购买母羊、饲草、修建畜棚及部分资金发放给村民后,剩余的33702元以用于村务开支为由占为己有,并利用该村村民满拉加家的羊群顶替项目羊应付并通过项目检查验收。后多旦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被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多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于2017年3月被贵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中共贵南县纪委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