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 近日,贵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这是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来,贵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被告人公××系贵南县塔秀乡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4年3月25日被贵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返还原告卓××土地征用补偿款204000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其承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公××在2014年9月25日履行了50000元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有意逃避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公××家中有牛羊数百头(只),且在外承包小型工程,名下拥有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经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公××完全有履行法律义务的经济能力而拒不履行,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据此于2014年11月25日将案件移送该县公安局侦查,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2014)贵执字第60号执行决定书,将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公××向法院缴纳案款125320元,剩余36000元未履行。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26日,贵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公××在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采取逃避的方法,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虽经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仍无履行法院判决的意愿和行为,直接损害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破坏了法院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大部分履行了执行款项,故作出上述判决。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恶意逃避执行,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